服务热线
13158069704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首页
HOME
律师介绍
ABOUT US
律师文集
LAWYER CORPUS
交通资讯
事故诉讼
事故鉴定
事故处理
交通安全
事故认定
交通肇事
事故案例
交通法规
交通知识
事故赔偿
酒后驾车
事故索赔
专长领域
LEGAL EXPERTISE
案件委托
LAWYER CORPUS
法律咨询
LEGAL ADBISE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文章详情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2018年6月1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bjtsgls.com/news/view.asp?id=915825920905
[复制链接]
访问律师网站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交通肇事赔偿完毕后受害人能否反悔能否再次起诉
交通肇事逃逸处理的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胎儿有权请求民事赔偿吗?
交通肇事死亡的赔偿范围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