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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找人顶包算逃逸

2013年11月27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肇事后找人顶包算逃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承办此案的姚法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被告人王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出准驾车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违反装载规定的机动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3人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上述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王珂超出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叫被告人安冬作假证包庇,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由于其叫被告人安冬假冒顶替,逃避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的规定,被告人王珂的行为符合《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构成法律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构成的要件有: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
    被告人安冬明知被告人王珂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包庇,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包庇罪。关于被告人安冬构成包庇罪是否适用缓刑问题,根据被告人安冬的犯罪情节、性质,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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