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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确定标准?
2018年5月23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擅自驾驶是指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存在雇佣关系的擅自驾驶,比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
第一种情形下,公司职员或雇员主观上虽然属于擅自私用驾驶,但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公司职员或雇员应当和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下属于受雇人以外第三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在管理上的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或保管人与擅自驾驶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擅自驾驶 责任
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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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lbjtsgls.com/news/view.asp?id=91501035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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