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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者”的赔偿责任

2018年4月5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份在辽宁某县,一位骑摩托车男子在某路段自南向北靠右行驶,迎面驶来货车灯光晃眼(夜色已晚),该男子便向路右边上靠,结果撞在了逆向停在路边的甲上,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男子无证。最后,交警部门认定该男子承担主要责任被撞者承担次要责任。(案件审理中)
法理分析:被撞者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赔偿别人看似违背常理,实则不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甲机动车的停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和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之规定。而骑摩托车男子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可见此次悲惨事故的发生是基于双方共同过错所致,而对责任如何划分则尤为重要。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实践中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其先后顺序如下: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本案中机动车的停放和死者无证驾驶应该认为都是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行为,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责任按五五划分似乎更为合理!敬请专家、学者及各位同仁不吝赐教。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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