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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I(一)级伤残评定标准

2017年8月23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中i(一)级伤残的具体标准如下: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assessment for body impairment of 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2002-3-11发布 200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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