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158069704

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文章详情

交通事故索赔期限

2015年5月27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交通事故索赔期限
  保险法有规定,我国《保险法》(此文所引《保险法》均为2009年2月28日修订前的)第27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但身体受到伤害的索赔期限为一年。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lbjtsgls.com/news/view.asp?id=818939048325 [复制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