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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夺走性权利 告到法院得赔偿

2015年3月16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近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邓某赔偿原告李某、谭某夫妇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并赔偿李某、谭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2002年12月20日,邓某驾车行驶途中不慎将路边行人李某撞伤。李某伤后辗转治疗,落下一身残疾和一系列后遗症,并完全丧失了性功能。为此,李某与妻子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邓某赔偿伤残费、续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受伤而丧失性功能后,事实上也剥夺了李某妻子谭某的“性权利”,因此,李某、谭某夫妇有权要求邓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哲伟)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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