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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三大损害赔偿

2014年12月31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往往发生交通事故,都会引发诸多赔偿问题,就例如,精神赔偿、人身方面、财物方面的交通事故三大损害赔偿。
  一、精神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1、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三、人身方面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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