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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勇交通肇事一案

2014年6月2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于志勇,男,1980年1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河南省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夏志杰,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09)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志勇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 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建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志勇,辩护人夏志杰,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龙近等到庭参加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证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于志勇驾驶豫gh9689号奥迪轿车由西向东行至连霍高速504公里加300米处,由于疲劳驾驶和违反规定变道行驶,与被害人梁xx驾驶的鲁h98939轻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鲁h98939轻型货车侧翻,乘车人王XX、侯XX死亡,梁XX受伤。被告人于志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信息表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于志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志勇对指控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一时犯困才发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在现场配合路政及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如实供述肇事事实,是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于志勇驾驶本单位豫gh9689号奥迪轿车由西向东行至连霍高速公路504公里加300米处,由于疲劳驾驶和违反规定变道行驶,与被害人梁XX驾驶的鲁h98939轻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鲁h98939货车侧翻,货车乘车人王xx、侯xx死亡,司机梁xx受伤,货车所拉的牛部分死伤。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开封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于志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志勇要求路政人员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XX、侯XX的家属和货车车主,货主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及其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于志勇的供述,证明其由于疲劳驾驶,追尾撞上前方货车,并致货车翻车的经过及要求及时赶到的路政人员报警和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情况;2、证人梁凤喜证言,证明其驾驶鲁h98939轻型货车在正常行驶时被后面车辆追尾撞上并翻车的经过。证人贾XX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肇事的情况;3、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痕迹等现场的原始状况;4、被告人于志勇驾驶证复印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其驾驶的机动车符合准驾车型;5、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开封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于志勇疲劳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6、开封顺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二被害人死亡的原因;7、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开封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于志勇肇事后要求路政人员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情况;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害人家属谅解申请书等,证明民事赔偿处理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志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肇事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有特别恶劣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志勇肇事后要求路政人员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已的肇事事实,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志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征
审 判 员 陈 虎
审 判 员 校功权

二 0 一 0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高 艳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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