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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死者家属领取赔偿金事件

2014年4月16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发生后,蓝某、班某与他人合谋,冒充死者家属骗取责任方的赔偿款。谋取一笔不义之财后,他们换来了几年监牢生活。2月25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蓝某、班某有期徒刑各五年和四年,并处罚金。

    2003年4月29日13时许,在宾阳县境内的国道322线693+500m处,柳城县大埔镇盘龙屯邓成龙驾驶一辆车号为桂b81056的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车上一名乘客死亡,多名乘客受伤。宾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人员从事故车中无人认领的一个行李包中,找到一张班某某的身份证,推测可能死者是身份证上的人,便按照该身份证上的地址,通知班某某的父亲班大来认领尸体。班大接到通知后,与班二、班三和被告人蓝某、班某等人到宾阳县殡仪馆辨认尸体。在确认死者并不是班某某后,被告人蓝某、班某仍然与班大、班二密谋,向事故处理人员称死者为班某某,冒充死者家属骗取了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69500元。除去支付尸体火花费、交通费等费用13500元外,班大分得27000元、班二分得5500元、班三分得5500元,被告人蓝某、班某各分得9000元。班大已于2007年9月16日死亡。被告人蓝某于2006年1月6日到都安县公安局高岭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蓝某归案后,已退出赃款2000元;被告人班某归案后,已退出赃款72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蓝某首先提出犯意,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班某起次要作用,是本案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班某自愿认罪并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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