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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如
2018年4月7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某日,马某酒后驾车将一骑自行车人撞死。马某在肇事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过半个多月的侦查,将马某抓获。但由于马某肇事后逃逸,现场遭到破坏,事故发生的确切位置、马某酒精含量的多少、马某当时的车速等重要事实都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
权威解答: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一、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当事人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实际上是与没有发生逃逸的事故一样,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当事人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四、当事人逃逸,但公安机关查清了事故事实,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一方当事人故意导致交通事故的,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因此,发生肇事逃逸,逃逸人并不是一定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本案中由于马某的逃逸行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公安机关推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正确的。
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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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lbjtsgls.com/news/view.asp?id=91079649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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