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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守则

2018年3月31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守则
      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4、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6、司法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质证。
      7、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9、司法鉴定人应每年参加中心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及培训。
      10、鉴定要到现场,必须有二人以上参加。
      司法鉴定人权利与义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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