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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调解参加人资格

2018年3月9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调解参加人应当包括如下人员:
   1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
   2 道路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人;
   4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出示有关证件,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对并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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