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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依赖程度确定标准
2018年1月27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按生活自理范围5项指标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判定其护理依赖程度:
(1)完全护理依赖(一级护理)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二级护理)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至四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三级护理)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
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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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lbjtsgls.com/news/view.asp?id=904488029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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