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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2017年10月27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

      1、交通事故认定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般程序:
      (1)现场调查。
      (2)检验、鉴定。——5日内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休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使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3)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10内制作
      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向法院起诉
      1)、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被视为一个证据。
      2)、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异议,应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3条规定,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开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同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59条要求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交通警察出庭接受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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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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