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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享受工伤待遇

2017年9月8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开车为公司送货途中与其他车辆相撞受伤,湖州吴兴区法院作出裁定

  新华社杭州8月20日电浙江省湖州市一家禽业公司的驾驶员马某国在送货途中撞死撞伤各一人,为此被判刑。由于马某国本人也在车祸中受伤,因此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他属于工伤。然而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却认定马某国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2001年6月29日5时许,受公司指派开车送货的马某国在途中与一辆拖拉机碰撞,货车上的押车员当场死亡,拖拉机驾驶员和马某国均受伤。事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马某国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2002年8月1日,马某国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2002年9月13日,马某国与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马某国医药费、误工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7万元。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期限。然而此后,公司并未支付这笔款项。

  于是,马某国于2003年11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这笔款项。

  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湖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马某国的伤残进行了鉴定,确定其伤势已构成五级伤残。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马某国受伤时是受公司的指派,在履行工作,于是便根据有关规定,裁决公司赔偿马某国14.2万余元。

  然而,这家禽业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认为,马某国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被判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国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的请求。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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