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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分离状态下的机动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保
2017年8月15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本文所称机动车辆所有者是指车辆出租人、出借人、车辆雇主、车辆发包人,机动车辆使用者是指包括车辆承租人、借用人、车辆雇员、车辆承包人。当前,随着社会车辆和私家车辆的日益增多,对机动车辆的支配使用也出现了多种形式,这也导致在机动车辆未在所有者掌控之下的交通事故也不断的频繁增加,这就存在如果机动车辆是在使用者手上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来正确划分和区别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者的问题,怎样判定分离状态下的机动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保险公司如何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目前我过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法律适用上的一个盲点。从我国目前法院审理的案例和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析,我们还是能够从中判断出一些赔偿责任的划分和区别的。a、 当承租、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对受害第三人出租人、出借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是适用无过错原则,如果出租人、出借人有过错,出租人、出借人应当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人、出借人有过错是指包括以下情形:1、出租、出借车辆存在安全隐患;2、出租人、出借人未按规定办理交强险;3、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备使用和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等。b、当雇员驾驶雇主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在雇员一般过失情形下,对第三人的损害由雇主来承担赔偿责任。但当雇员在交通事故当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的,对受害第三人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在交通事故当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的雇员追偿。c、如果机动车辆是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的,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为车辆发包人、出租经营者、被挂靠单位是机动车辆的收益人,车辆发包人、出租经营者、被挂靠单位对受害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如果机动车辆承租经营人、承包经营人、挂靠经营者对机动车辆实施了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交强险,那么承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相关规定处理。如果机动车辆承租经营人、承包经营人、挂靠经营者对机动车辆只是实施了投保了商业保险,按与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处理。在法院实践审判中,审理法院就机动车辆承租经营人、承包经营人、挂靠经营者对机动车辆实施投保第三者责任交强险是本着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第98条第1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第39条和第42条、《保险法》中对投保人范围和概念表述模糊来判定机动车辆承租经营人、承包经营人、挂靠经营者对投保机动车享有保险利益,从而承保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义务。
文章来源: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
钱应琴
[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15806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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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 http://www.lbjtsgls.com/news/view.asp?id=89042362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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