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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法定责 当事人责任分担

2017年8月6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2009年8月6日,李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与付某驾驶的迎面车道左转弯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经调查后无法查清哪一方违反了交通信号灯通行,故作出无法确定当事人在事故中责任的认定结论。同年9月3日,付某亲属将李某、刘某(肇事货车车主)、某保险公司(肇事货车在该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起诉至法院,要求3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5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双方责任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平原则和结合案情,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李某与付某在事故中承担相应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12.2万元给原告,对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法院判决李某承担50%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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