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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等级评定

2016年5月30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一场极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指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关于交通的伤残鉴定开始市场化,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因鉴定机构间存在竞争,所以存在同一病历在不同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在无形中加剧了交通事故当事人赔偿的矛盾,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觉得鉴定结果差异太大可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有两种方式:
      1、在法院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
      2、当事人在诉讼前接到鉴定结论后认为有问题的,可以提起重新鉴定申请。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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