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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笔执法方式遭质疑

2016年4月5日  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http://www.lbjtsgls.com/
交通新闻

执法局在拖车时用粉笔写下了“该车已被拖走”的告示,车主却因没有看到粉笔字以为车辆被盗而报案,保险公司在勘察后也给予了车主赔偿,可两年后车主发现这辆“被盗车”竟变成了执法机关的执法车。此事一经本报报道,立即引发了广大市民对执法局执法方式的质疑。那么,广大读者对此有着怎样的意见和建议?本报上周发出讨论话题后,收到了上百封邮件,我们对典型观点进行精心摘编,同时希望能对有关部门改进执法方式有所帮助……
执法手段应多样化:
●程合宪(开封)
告知是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在交通管理工作过程中,常因当事人不在场而产生告知难的问题,尤其是在需要拖移车辆时,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从而影响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此,我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1.执法主体明确:根据交通法的规定,交通管理工作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其他执法部门不要单独介入。2.执法规范:告知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在执法时向当事人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内容完整、清晰,履行手续完备。同时做好拍照、记录等工作。3.告知方式可靠:当事人不在现场时,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与当事人联系,先行口头告知,经确认后再拖移车辆。事后及时补办告知书。寻找、告知不到当事人时,不要轻易拖移车辆。如必须拖移,可以先把车辆拖移至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附近处,不超过目视距离,便于当事人寻找。原地留下专用、醒目告知标志。4.信息告知:开通查询电话和其他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拖移车辆资料汇入查询中心,为当事人自查车辆去向提供帮助。
由此可见,告知是法律行为和信息沟通。作为信息可以研制、安装人车多向信息装置,甚至可以利用现行的通信工具,稍加处理,保持人车联系;作为法律行为则必须规范,避免执法纠纷及类似“粉笔执法”事例的再度发生。
应变“罚”为“教”
●高秀娟(安阳)
对于乱停乱放的车辆,拖车可能是目前最好的处理方式了。可在拖车之后如何才能让车主知道自己车辆的去处,从而避免“粉笔执法”的弊端,我认为不妨利用在媒体定期发布拖车公告的形式来进行。车主看到报纸后,则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去处理。
执法部门应找准“病因”
●闫铭涛(平顶山)
作为堂堂的国家执法机关,采用“粉笔执法”实在是荒唐,令人发笑,太不严肃。其实,车辆乱停乱放,“拖车”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车辆乱停乱放,执法部门应该“扪心三问”:一、车辆乱停乱放的地方,有没有停车方便、收费合理的停车场?二、车辆乱停乱放的地方,有没有醒目的“禁停”标志?三、车辆乱停乱放的地方,有没有停车位,该处“禁停”是不是合理?只要交通执法部门能“扪心三问”,就能找到车辆乱停乱放的“病因”,“病因”找对了,才能做到“药到病除”!
应提高执法素质
●朱卫东(三门峡)
笔者认为“先行拖走,粉笔告知”并非一个很妥当的执法方式,存在着很多弊端。笔者有位朋友的车被拖走,等找回时车门、车灯出现多处擦痕,找城管理论,无人理睬,只好自己掏钱维修。相比酒后驾车、超速超载,乱停乱放还不属于严重违章行为,强行拖走的处罚似乎有点过于严厉了。还有这种执法方式实质上是“重罚不重教”,对其他司机也不能起到劝诫的作用。建议执法机关改变一下执法方式,变“拖走”为“拖离”,改“罚”为“教”。对于初次违规的车辆只要脱离人行道就行,不一定非得拖走,然后违规通知单和相关法规材料用双面胶粘贴在车门或车窗上,予以警告(把车牌号登记在册如有屡次违反的则要按规定予以处罚)。这样做既可避免车主因失车而着急或误事,又可起到更好的劝诫作用,相比“粉笔执法”更具人性化和合理性,不妨一试。
能否利用阅报栏
●陈传龙(驻马店)
执法人员把车拖走了事,根本不管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或许这也算是一种野蛮执法吧。那么
大一个车被拖走,如果执法者对工作负责的话,多想想办法,应该是件不太难的事。比如,几乎每条街道都有阅报栏,把阅报栏让出很少一部分,一平方米足够了,专门用于执法公告。执法人员把车拖走后,在距离拖车最近的执法公告栏里写上拖走的车号、时间、乱停乱放的地点,以及接受处罚的地点、联系电话,车主找不到自己的车,可以去附近执法公告栏里查找。阅报栏大都有遮挡雨水的设施,报纸都淋不湿,写上的字肯定也淋不湿,下雨、沙尘暴也不用怕,车主很容易找到自己的车。这种方法可以推广,比如一条街道集中搞一个执法公告栏,或者每个阅报栏里都留出很小一部分用于执法公告,久而久之形成一种规定,对双方都有利,不光单单用于拖车,其他的违法活动也可以公示。
不妨利用媒体发布公告
●王志伟(濮阳)
作为执法部门应树立自身形象,提高执法素质,毕竟采取拖车罚款都不是管理的最终目的,只是维护城市形象,教育车主的一种手段。在这里我建议采取香港的一些方法,对一些乱停放车辆采取抄牌贴罚单方式,这样既教育了车主,又提高了执法效率。对一些严重影响到交通、市容的车辆,可立即拖走;其他车辆在贴上罚单超过半小时或一小时仍未离开的拖车。再就是在公众媒体上公布执法电话,让车主一个电话就可查到被拖车辆的去向,对于车辆被拖超过48小时的,可利用车辆信息通知车主。
执法要有民本意识
●侯巧凡(郑州)
治理车辆乱停乱放,仅靠公民自律是不够的,必须辅以严格的执法手段。由此来讲,执法“拖车”惩戒,就很有必要;而粉笔执法,也是一种简便的告知方式,有其可行性。
但粉笔执法,毕竟有缺陷,不应是唯一告知方式。执法部门应多寻找告知渠道,诸如充分利用传媒,明确市执法局各分局存放拖车的地点和查询电话,以便车主查询;遇到被拖车辆长期滞留,要定期上车管所查询汽车档案,了解车主信息并联系告知。
相信粉笔执法的不规范及以上告知方式,执法部门不会想不到。恐怕是想到了却因“懒政”思想甚至执法经济意识作祟不愿告知。毕竟,一辆车对一般百姓是笔巨额财产的意义,谁都知道;久寻不见,车主该多么焦虑,谁都不难想象。可其居然在两年里没采取有效告知方式,且公然变私车为公车,如此违法违规行为,就不是“法盲”一词可以解释的。说其执法犯法、侵犯私产民权,有执法特权和权力寻租意识也不为过。
我认为,粉笔执法,实际折射出的是执法部门“民本”意识的欠缺。找到有效告知办法不难,就怕不落实执行。所以,关键还是解决执法者的思想问题,因只有用“民本”意识,才能开启“办法”之门,有效拓宽告知渠道;也才能促使执法监督部门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让文明执法深入人心。
能否公布拖车热线
●王秋冬(平顶山)
粉笔执法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难以达到执法效果,必须进行改进。其中利用媒体公告,就是一种不错的方法,执法者可以选择当地大家阅读率高的报纸或者是电视,将拖走的车的车号和时间等信息在报纸上或电视上发布,让被拖车的车主,能够及时知道,及时处理,维护车主的利益。另外,执法部门也可以设立拖车热线电话,每一个车主可以通过拨打热线电话,了解被拖车辆的信息,也可以建立一家当地的拖车网,让车主通过网络了解拖车信息,这些都是能够做到的,而且也比较方便,可以真正满足车主的需要,也可以使执法更加人性化。采取上述手段比粉笔执法有很多优点,可以达到让车主知晓的目的,应该尽快实施执行。
呼吁温情执法
●王吴军(郑州)
执法人员把乱停乱放的车拖走,原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由于车主不知到哪里找执法人员接受处理,这给违法和执法双方都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我想,执法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密度大、行驶范围广的特点,在所有公交车和出租车上面,把接受处理的地点或联系电话醒目地写出来,可以用广告的形式用彩色的颜料写在城市公交车和出租车的车身的显著位置,这样,就能够大大方便因乱停乱放而遭遇被拖车的车主及时接受处理了。当然,这需要执法部门事先在各种媒体上做好公示和宣传,让大家都知道,如果自己的车辆因乱停乱放被拖走了,就要注意看公交车和出租车上的执法部门的联系方式。其实,执法人员选择这样做,就是选择了一种饱含温情和关怀的文明执法方式,广大车主也从中体会到一种温馨的关心。
应“体贴”执法
●韩新卓(南阳)
在通讯手段日趋完善的今天,执法局仍停留在“粉笔执法”阶段,确实不妥。针对违章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一“拖”了之的办法,暴露出的是执法的粗暴和简单,是不适应社会法治进步要求的。所以,执法机关在今后的执法过程中,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不妨从以下两个方面做起,使执法处处体现出人文关怀,从
而使车主更容易接受相关处罚。
一是留“哨”执法。在人手富余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在拖走违规车辆时,可采取原地留守办法,由执法队员直接与车主“面对面”交涉。二是原地放置执法通知牌。通知牌的大小应适当,内容应清楚、醒目并不易被人为或雨水擦掉,主要事宜的字体应具备夜光功能,以便车主在光照不足的条件下也能够及时辨认。车主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时,应按通知牌的提示,同时交回“通知牌”(也可原地喷涂环保型荧光“告示”,提请违规车主到指定部门接受处理)。
谁动了我的汽车?
●孙岩(商丘)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城管执法局如此荒唐的“拖车”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违法之举,其行径与偷盗无异。
随着机动车 的增多和城市空间的日益狭小,停车是一“位”难求,许多司机的乱停乱放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也应视情况体谅司机的苦衷。若司机把车停到了影响交通出行的主干道上,执法人员可将车拖至路旁司机容易找到的地方,如果路边没有合适的停车位置必须把车拖走,执法局应通过交管部门联系到车主告知其车被拖的原因及到何处取车,或者留专人在此等司机回来。在大力提倡和谐社会 的今天,执法也应该更人性化,莫让原本就感到行车难、停车难的司机朋友心中“堵上添堵”。
我丢失两年的车咋成了执法车啦!

文章来源:遵义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钱应琴[贵州]

贵州载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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